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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祁建华与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建华,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祁建华,居民。被执行人潘伟,居民。申请执行人祁建华与被执行人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潘伟偿还申请执行人祁建华借款2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果被执行人潘伟未能按时偿还,申请执行人祁建华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执行人潘伟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民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