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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融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曾蜀、成都市盛和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融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蜀,成都市盛和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960号原告四川融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曾蜀,男。被告成都市盛和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四川融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蜀、成都市盛和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融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曾蜀、成都市盛和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融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蜀、成都市盛和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85元,由原告四川融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