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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汪培金与京山县鑫欣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汪培金。被告京山县鑫欣彩砖厂,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八里途村五组。业主刘飞,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53号6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培金与被告京山县鑫欣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培金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培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汪培金负担。审判员汪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宏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