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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恒隆矿山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鸭山市恒隆矿山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双鸭山市恒隆矿山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兴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柏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伟。申请人双鸭山市恒隆矿山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24日,收款人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永昌代理审判员  孙广玲代理审判员  岳永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