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