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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