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