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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乡姚家岭村。送达确认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中铁钢材大市场,收件人:和敏,移动电话:1857156****。法定代表人:何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宇,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1号,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西双坦法定代表人:于天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52万元,在2015年11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100万元整,余款152万元于2016年2月2日前付清(该款汇入:户名为戴良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支行塔北路分理处,卡号为62×××18账户内)。上述款项如上诉人逾期给付,则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原审缴纳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承担;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5元,减半收取14097.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