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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光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社会养老待遇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李光银,男,土家族,生于1951年4月20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治合,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石柱县南宾镇下街115号。组织机构代码:45295096-3。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冬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昱,该局信息统计科科长。原告李光银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社会养老待遇给付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李光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银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光银负担。审 判 长  马 斌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