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彭继金与王二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继金,王二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686-1号原告彭继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伟阳,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龙,居民。委托代理人黄馆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继金诉被告王二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所涉标的物与本院(2013)沭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69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涉标的物具有同一性,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693号案件正在再审之中。本案所涉标的物权利归属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与理由尚处于不明确状态,不具备起诉条件,应待再审案件明确相关标的物归属后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金波审 判 员 张胜利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