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周晓琴与盐城万尊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琴,盐城万尊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周晓琴,盐城市新东仁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侍荣凤、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万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区富康社区机场南路1号1幢三楼。法定代表人顾金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区中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桂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蔡成扣,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周晓琴诉被告盐城万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尊置业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亭湖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琴诉称:2014年,被告万尊置业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还款日期2015年4月18日。被告亭湖区医院对万尊置业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因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万尊置业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亭湖区医院对万尊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阜宁县公安局以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或者以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本案被告洲际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对富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周洪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为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