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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泽智犯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泽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04号罪犯张泽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黔法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泽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以罪犯张泽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扬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涪陵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谭雪梅、田康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泽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4万元未缴纳、诈骗犯罪所得赃款2.5万元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泽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