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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83号原告吴XX,女,汉族。被告韩XX,男,汉族。原告吴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被告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曾于20XX年夏起诉被告离婚,后来因为被告承诺不再发生上述事情而撤诉,但是被告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现已分居2个多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都是我的错,给我最后一次机会,我愿意改;我们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曾于20XX年起诉被告离婚,后因为被告承诺不再发生上述事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称自己虽然有错误,但请求原告给予最后一次机会,愿意悔改,这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还尚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在今后生活中改正以往错误,珍惜机会,尊重原告,维护和经营夫妻间的感情,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XX与被告韩XX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松附: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原告2014年月日被告2014年月日送达人刘永恒钟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