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赖维友与赖婷、黄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维友,男,汉族,1945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婷,女,汉族,1993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赖维友因与被上诉人黄英、赖婷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赖维友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维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凯代理审判员 苟 峰代理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