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廷河与告凌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杨廷河,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凌峰,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河诉被告凌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已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