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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栾大礼与贾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大礼,贾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栾大礼,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贾洪强,男,成年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大礼诉被告贾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大礼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大礼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大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栾大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藏元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