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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海生与许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生,许少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方海生,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许少存,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生诉被告许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海生负担。审判员  解文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