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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雪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陆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兵,主任。被申请人陆雪梅。关于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雪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非诉行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748元,执行费用406元,合计人民币3415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陆身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