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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孙某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河少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牟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