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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传伟诉福建省宗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吴进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黄传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黄生祥、张主龙,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宗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闽南建材第一市场,组织机构代码05034391-7。法定代表人施雅玲。被告吴进步,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伟诉被告福建省宗盛石业发展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传伟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3元,由原告黄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萍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