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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娅丽与安徽省砀山县泓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娅丽,安徽省砀山县泓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王娅丽,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荣宗。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成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娅丽与安徽省砀山县泓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娅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娅丽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6元,由王娅丽负担。审判员  吴新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