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志文与代利平、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文,代利平,黎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46号原告赵志文。诉讼代理人唐小贵,桂林市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利平。被告黎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文与被告代利平、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志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