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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志文与代利平、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文,代利平,黎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46号原告赵志文。诉讼代理人唐小贵,桂林市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利平。被告黎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文与被告代利平、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志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