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大秀与冯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大秀,冯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江大秀,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正文,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家洁,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大秀与被告冯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江大秀提供的被告冯家洁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冯家洁应诉,经本院通知,原告江大秀仍未提供被告冯家洁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应诉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大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