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洪涛与被告梁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涛,梁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吴 洪 涛 与 被 告 梁 占 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吴洪涛,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梁占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涛与被告梁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