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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洪涛与被告梁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涛,梁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吴 洪 涛 与 被 告 梁 占 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吴洪涛,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梁占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涛与被告梁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