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建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陈建宇,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洋、王中正(实习),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先予执行医疗等费用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宇因交通事故受伤特别严重,现仍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医疗费数额较大,且原告陈建宇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原告陈建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