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霍彪与左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霍彪,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左冬生,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霍彪与左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左冬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冬生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