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亚特尔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亚特尔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14号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亚特尔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米培行,经理。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诉被告山东亚特尔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特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用公司诉称:2011年6月28日,亚特尔公司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以下简称通用研究院)签订“水源热泵机组性能试验装置”的《合同书》等,该合同对有关技术标准、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生效后,通用研究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1年11月4日,亚特尔公司就上述设备签署《验收协议》。2012年4月28日,亚特尔公司与通用研究院、我公司三方签署《关于合同变更的三方协议》,通用研究院将上述《合同书》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我公司。亚特尔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但是剩余8万元价款在具备付款条件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我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亚特尔公司偿还欠款8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自2012年11���10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原告通用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书、验收协议各一份,证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三方协议一份,证明我方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3、催款函、律师函、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我方催要尾款的事实;4、说明一份,证明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被告亚特尔公司未作答辩,其于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称因生产经营困难、应收账款未及时到账致使资金紧张并非有意拖欠质保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亚特尔公司(甲方)与通用研究院(乙方)就“水源热泵机组性能试验装置”项目签订《合同书》(附件为装置规格书),约定甲方应付乙方费用总计160万元(包括研制经费、施工费等),现场调试验收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20%(达95%),质保期满后5天内支付剩余款(总费用的5%),质保期为1年等。2011年11月4日,亚特尔公司(甲方)与通用研究院(乙方)就上述设备的验收签署《验收协议》,协议载明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对案涉装置的验收并移交给甲方。2012年4月28日,亚特尔公司与通用研究院、通用公司三方签署《关于合同变更的三方协议》,约定通用研究院将既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通用公司。亚特尔公司尚欠剩余8万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亚特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为:亚特尔公司与通用研究院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亚特尔公司与通用研究院、通用公司三方签署《关于合同变更的三方协议》后,通用公司作为通用研究院债权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亚特尔���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按《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期限,亚特尔公司应于2012年11月9日前付清余款,逾期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综上,通用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亚特尔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出答辩期,且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可以接受货币一方即通用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亚特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亚特尔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价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被告山东亚特尔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鹏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艳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