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进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进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58637-X。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小兵(特别授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进同,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进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