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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552号原告:董某甲,无限极销售人员。被告:徐某甲,居民。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员王海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诉称: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关系较差,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徐某甲辩称:夫妻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原告系再婚,原告与前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其前夫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由于原、被告脾气性格存在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日恶化。2014年3月28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现无婚前个人财产,现存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被告主张有家庭积蓄,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所生女儿徐某乙现在日照市东港区第四实验小学就读一年级,跟随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还查明:2014年1月6日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9月23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2014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然分居未能和好。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虽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在近年家庭生活中由于交流沟通欠缺,加之双方���气性格差异较大,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矛盾加深,夫妻关系长期不和,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虽然本院曾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被告仍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辅助义务,目前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原、被告所生女儿徐某乙,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上学,考虑孩子目前实际状况,其与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日常照料。结合原、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考虑到孩子目前的生活费用状况,参考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部分,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双方有家庭积蓄,但未提交证据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儿徐某乙随原告董某甲共同生活,被告徐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季度支付一次,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止);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海尔”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归被告徐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75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柏发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