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和志勇与刘子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志勇,刘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和志勇,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子豪,男,汉族,1994年2月23日生。原告和志勇诉被告刘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子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志勇诉称,2014年11月被告刘子豪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子豪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刘子豪借原告和志勇现金45000元。被告刘子豪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被告刘子豪向原告和志勇借款4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刘子豪向原告和志勇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和志勇借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刘子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和 昕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