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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景荣与睢建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景荣,睢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邓景荣,居民。被执行人睢建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景荣与被执行人睢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