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磊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刘磊,农民。被告刘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7月10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