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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巴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交大监理公司与被告丹巴县住建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巴民初字第72号原告成都市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监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钱治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毅,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江玲,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丹巴县住建局),住所地:四川省丹巴县团结街48号。法定代表人漆家兴,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大监理公司与被告丹巴县住建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9日,原告交大监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大监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交大监理公司承担。审判员  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铁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