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国启诉李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33-1号原告杨国启,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军,出生年月不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启诉被告李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洪军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启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启撤回对被告李洪军的起诉。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司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