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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士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士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旌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军昌。委托代理人吉练昌。被告张士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国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