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常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剑卫,职务:。委托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星。被告: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军华,职务:。委托代理人:胡水金。委托代理人:杨利浩。原告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常山县金川街道办事处胡家淤上淤村道路(管道)改造和污水集中处理工程,中标价为1552588元。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常山县金川街道上淤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即工程经结算审计后,支付结算审定价的95%,余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30日内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淤村、中淤村和下淤村合并为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导致工程量的大幅增加。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被告对工程量和工程款的增加并无异议,同意支付。该工程于2014年1月24日竣工并验收合格,结算价为2976617元。被告仅支付了124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其余工程款。2014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书,被告一直未提异议,也拒绝审定,甚至阻拦审定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测量评估,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审定工程结算价,阻拦对施工现场的测量评估,拒不支付工程款,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85786元(不含保修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被告同意按照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工程结算价大幅超出合同价,对此被告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故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为避免村民的疑虑,本案不宜调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作为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其产生系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即应存在诉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工程款本质上并无争议,只是因被告未履行相关民主程序而无法支付,故本案中并无诉的利益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2元,退还给原告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丛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