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晓杰与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李晓杰,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李晓杰亲属。被告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林继云,董事长。原告李晓杰与被告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嘉房地产)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杰的委托代理人胡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杰诉称,2013年9月下旬隆嘉房地产在新城区对其开发的“君临天下二期荣御”商品房进行宣传销售期间,李晓杰向隆嘉房地产交纳50000元认购1号楼11层1112号住房一套。后发现隆嘉房地产对该项目长期占有但没有开发建设,经了解该项目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进行违法销售。另发现隆嘉房地产因涉及他案该项目所涉土地已经被法院拍卖。因此隆嘉房地产已无法履行交付认购房产的义务,属于根本性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李晓杰提供收据三份,第一份收据显示2013年9月26日李晓杰交纳5000元。第二份收据显示2013年11月15日李晓杰交纳25000元购房定金。第三份收据显示2014年1月17日李晓杰交纳20000元购房定金。三份收据上均盖有“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5年4月22日的平顶山日报第三版刊登的“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显示本案所涉房屋所在地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北侧、福佑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29.2平方米,地号为1-(6)-32号(平国用﹤2012﹥第XQ008号)】正在被拍卖。现李晓杰诉至法院,引起诉讼。以上事实,由李晓杰提供的收据、平顶山日报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李晓杰提供的收据可以证实李晓杰向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交纳50000元购房定金的事实存在。2015年4月22日的平顶山日报第三版刊登的“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显示本案所涉房屋所在地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北侧、福佑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正在被拍卖。隆嘉房地产已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因此,隆嘉房地产应当返还李晓杰交纳的购房定金50000元。隆嘉房地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晓杰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卫东审 判 员 王长州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