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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口天恒商住楼三层四单元。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将武汉市江岸区楚才里43栋8屋3室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文斌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文斌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楚才里43栋8屋3室房屋过户到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