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淑芳与王琼、安徽裕达圣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淑芳,王琼,安徽裕达圣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肥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08号原告:章淑芳,女,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琼,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裕达圣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开伦。被告:安徽肥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淑芳诉被告王琼、安徽裕达圣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肥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淑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王琼、安徽裕达圣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肥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琼、安徽裕达圣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肥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里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