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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海民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世岗与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李为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岗,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李为仕,日照市盛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海民初字第0821号原告李世岗,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杨,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白石头村东。法定代表人林春贵。委托代理人刘世全,连云港市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为仕,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余明,连云港市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日照市盛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法定代表人苏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岗、被告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李为仕、第三人日照市盛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岗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海赣科技有限公司、李为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李世岗负担。审 判 长  熊传明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陈中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