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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明川与曾惠阳、曾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川,曾惠阳,曾惠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曾明川,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曾惠阳,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曾惠峰,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继胜,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曾明川与被告曾惠阳、曾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曾明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明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明川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岳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