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永见与王张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左相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