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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亿海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河南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亿海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南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604号原告郑州亿海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200米。法定代表人曹钰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66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军,总经理。原告郑州亿海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652.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工商登记名称为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将河南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亿海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