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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文建与叶水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建,叶水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吴文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幼军。被告:叶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建与被告叶水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建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建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吴文建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