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金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金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金鸣。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和民三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辉审 判 员 王其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毕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