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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义双与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双,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92-1号原告:张义双被告:司艳峰被告:韩淑燕被告:崔彦鹏被告:张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双与被告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义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提出解除对被告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