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向章铁与唐万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章铁,唐万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向章铁,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万亿,又名唐万育,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章铁与被告唐万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章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章铁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章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章铁负担。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军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