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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祥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祥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419243-X,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孔祥芳,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624197811183248,住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12-10号楼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