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军与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刘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赵军。被告:刘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对被告刘晓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后为338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