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海福要求宣告李源失踪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海福。申请人李海福要求宣告李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海福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李源系父子关系,李源一直与我共同生活。2009年1月28日,李源称外出打工从家中离开,2009年6月28日之后再未与家人联系。后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现申请宣告李源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源,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密山县人,无固定职业,系申请人李海福之子。2009年1月28日,李源外出打工,同年6月28日之后与家人失去联系。2009年8月14日,申请人李海福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河南路派出所报李源失踪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寻找李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已届满,李源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