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094号原告马×,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被告郝×,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